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泽源水工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市鑫皖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银川泽源水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7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887元,由被告银川泽源水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5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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