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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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121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0937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7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共同负担677元(被告***、***共同负担部分,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孙墨琪

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沈雯

裁判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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