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
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7384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王琼,系原告妻子,****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杨发明,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润成,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同年8月30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丁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琼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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