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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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平安保险在保险金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77651.33元、伤残赔偿项下损失103708元,共计181359.33元;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病历取证费15.6元,共计1615.6元; 原告***同时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被告吉林省一泽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14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