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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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人财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项下损失11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项下损失不足部分84757元【(392523.5元-110000元)×30%】、财产赔偿项下损失不足部分11594元【(40647元-2000元)×30%】,共计96351元,合计208351元; 二、被告唐山信达保险在商业险保额内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 三、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4574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