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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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利息1213143.7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其中最高债权额1300万元合同项下利息756743.35元、最高债权额2400万元合同项下利息456400.36元。其后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最高额债权1300万元合同项下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最高额债权2400万元合同项下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8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