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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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旅行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净资产差额78639.9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旅行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垫付款19388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旅行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9元,由原告负担10421元、被告负担538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审计费37000元(原告预交)、审计人员出庭费2300元(被告预交),合计39300元,由原告负担36210元、被告负担3090元,结合双方预交情况,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审计费用7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