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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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蓝景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蓝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浙江蓝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633525.84元; 三、被告***在抽逃出资1250万元及自200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出资款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被告***在抽逃出资400万元及自200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出资款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被告***在抽逃出资350万元及自200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出资款或承担补充赔偿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浙江蓝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应赔偿款项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74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浙江蓝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868元,被告***、***、***在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浙江蓝景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6-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