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案涉工程款保证金1254300元及利息(以1254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被告***应付款项在欠付***工程款197483.7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6元,由被告***负担7025元,由原告***负担4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