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宇浩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湖北宇浩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3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即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以283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8元,依法减半收取27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