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735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

负责人:苏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商旅国际客运有限公司,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商旅国际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国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贺锡霞

书记员尤晴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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