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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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支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 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支行贷款本金225万元; 二、被告山西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支行截至2019年9月18日的利息14748.62元、罚息91357.65元,以及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4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