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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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浩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浩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清劳务费542,18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9222元,由四川浩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22元,由四川浩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