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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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绿博慧农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金乡县成功果蔬制品有限公司 金乡县绿佳农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乡县成功石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47475.82元,违约金113899元,逾期罚息757282.39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75%继续计算,并计收复利); 二、被告金乡县绿佳农贸有限公司、***、金乡县成功果蔬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山东省金乡县成功石油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鲁(2016)金乡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不动产证号:金国用(2010)第239号;金乡县房权证金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9元,减半收取计14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89元,由被告山***、***、金乡县绿佳农贸有限公司、***、金乡县成功果蔬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金乡县成功石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