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方华食用菌有限公司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东营市华邦建材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773.33元,支付自2019年12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1474.17元,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2223.34元,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2223.34元,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2223.34元,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偿还借款本金1250万元,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138958.34元,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支付复息(以未付利息147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山东方华食用菌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82元,减半收取53091元,由被告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方华食用菌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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