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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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46933.31元及利息1044.6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6933.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