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南海塑业有限公司 浙江沃克纺织有限公司 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南海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0988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4元,由被告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