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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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和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75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