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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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栾城区平安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与被告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栾城县平安租赁站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租赁费45092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扣件14125个、丝杠913个、钢管2777.1米或给付合计折款116770.3元;如到期不退还租赁物或给付折款,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返还清之日止按116.656元/日租金向原告赔偿损失; 四、被告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丢失物品损失3545元; 五、驳回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2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512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