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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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大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县西池乡南山煤矿 山西鑫四海饲料有限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晋05行初6号 原告:山西鑫四海饲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挺,北京泽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段尧刚,任区长。 出庭负责人:赵祉友,任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名林,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茂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瑞燕,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住***。法定代表人:王志龙。 原告山西鑫四海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四海公司,其前身为山西鑫四海煤炭经销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诉被告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党区政府,其前身为长治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补偿款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晋05行初27号行政判决,判令被告履行给付原告关闭南山煤矿补偿款的义务。被告长治县人民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晋行终76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党区政府和案外人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泉煤业)不服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晋行再9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撤销本院(2017)晋05行初27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期间,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池乡政府)和仙泉煤业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鑫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英、韩挺,被告上党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赵祉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张名林,第三人仙泉煤业的法定代表人崔茂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瑞燕,第三人西池乡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王志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山西鑫四海饲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凌云 审判员王天明 审判员毕东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牛彦坤 书记员鲍桂林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