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5375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未发布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所售案涉产品能永久使用的IC卡智能燃气表收费系统注册码。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1元,合计11850元。由原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9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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