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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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损失68,041.56元;

二、被告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广西玉柴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提供便利及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51元,由被告***、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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