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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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8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0.87元,共计22914.87元。 二、原告***在领取上述赔偿款时,应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494.89元、现金500元,共计6994.89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