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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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8393.3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万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