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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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8393.3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万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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