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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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山口钼矿西矿段探矿权被压覆的损失赔偿费人民币3489.89万元; 二、被告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赔偿费人民币3489.89万元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804元,由原告福建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12267元,被告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3537元。评估鉴定费748000元,由被告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评估鉴定费748000元已由原告福建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先行预付给福建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