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川市针织服装厂支付经营收益75660元及滞纳金7196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本诉原告铜川市针织服装厂负担627元,由本诉被告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反诉原告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