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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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远宁耐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伊川县桉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被告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亿兆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一米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和被告***针对第一条向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保全费340元,共计842元,由被告洛阳远宁耐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伊川县桉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伊川龙泉天森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被告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亿兆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一米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