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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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整,并支付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洛阳市银洛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稳泰轴承滚子有限公司、洛阳兰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由被告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