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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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262,425.64元及代偿款占用费(以7,048,067.6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4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履行之日,实际结算金额扣减2,092,583.73元);

二、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20万元、律师代理费313,614.61元,合计518,614.61元;

三、被告新疆宏源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第一项及第二项(扣除违约金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源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相应等额免除新疆文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证人克拉玛依市利辉塑化有限责任公司、奎屯科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永晨财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新4003民初881号、(2018)新40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欠付原告的债务;新疆文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证人克拉玛依市利辉塑化有限责任公司、奎屯科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永晨财茂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就(2017)新4003民初881号、(2018)新40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欠付原告的债务支付相应款项后,相应等额免除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源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确定欠付原告的债务;

六、驳回原告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1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源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万元(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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