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利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580083.01元,并以此为基数计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9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 二、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5185元,由原告负担402629.5元,由被告负担17255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654元,由反诉原告百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