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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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76882.36元的80%,计141505.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