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9民初1728号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DQ3440。 负责人:王红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通知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岳铁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宗楠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