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5235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租赁费52351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丢失租赁设备折款111356.5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租赁费,其中钢模板租赁费以57.555平方米为计算基数,按照每平方米日租金0.25元计算,扣件租赁费以42056个为计算基数,按照每个日租金0.005元计算,顶丝以427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根日租金0.01元计算,钢管以73.1米为计算基数,按照每米日租金0.008元计算,炮头短接以538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根日租金0.015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8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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