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证金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人民币存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至2019年2月22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由被告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