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汇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汇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34282.88元,并赔偿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宁波汇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1元,减半收取5120.50元,财产保全费3740元,合计8860.50元,由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