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勇鸿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勇鸿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等费用(含租金、装卸费、维修费、配件赔偿费)共计97890.04元; 二、被告重庆勇鸿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未还物资赔偿费59560.4元; 三、被告重庆勇鸿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以157450.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群力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008元,由被告重庆勇鸿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2004元,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补交2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