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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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茄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苏州欧瑞影业有限公司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光延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雅古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7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7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雅古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苏州欧瑞影业有限公司票房分成预付款二十万元; 四、光延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金茄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律师费一万元; 五、驳回金茄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5元,由金茄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810元(已交纳);由北京雅古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光延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370元,由金茄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020元(已交纳);由北京雅古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光延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