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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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杭州鸿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货物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鸿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鸿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6642元,后续损失以192210元为本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交付案涉货物之日止,按日万分之5.48计付; 三、被告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就被告(反诉原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鸿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沁阳市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