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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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康县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59914元、护理费1314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200元、误工费35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107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43190.4元(剩余医疗费245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鉴定费3100元+剩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外的794元)的50%即21595.2元;其余50%即21595.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1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负担933元,由被告***负担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