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604民初508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六厂实验大队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宇博,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六厂第一油矿职工,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681407569A。

原告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绥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宇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保险绥化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及同乘人员董郝受伤、车辆受损

责任认定

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车辆投保情况

黑EAT5**号福特牌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876.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宏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思佳

书记员陈永丽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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