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寅阳镇寅中建材经营部、***货款63800元,并支付利息(以63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