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缔尚装饰有限公司 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缔尚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89503.53元,并以89503.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遵义缔尚装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元,由被告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