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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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华都建筑器材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献县华都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231300元; 二、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献县华都建筑器材租赁站大杠卡头120个、电机螺丝、大杠螺丝、蓝片螺丝共2764套、紧线器30个、加强绳8根、安全大绳58根、安全大绳锁126个、电缆绳23盘、配重693块、1.5米篮片5片、3米篮片2片、1.5米篮底8片、电机安全锁17把、钢丝卡扣1500个,献县华都建筑器材租赁站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前梁46根、中梁63根、后梁52根、上支托35个、前支托49个、中支托105个、后支托56个、1米篮片10片、2米篮片30片、2.5米篮片32片、1米篮底6片、2米篮底23片、2.5米篮底14片、3米篮底7片、侧片42片、钢丝绳68根、配电箱36台、提升机34台,逾期不能退还,双方均按合同约定的价值折价赔偿对方; 三、驳回献县华都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1元,鉴定费7980元,由献县华都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13000元,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