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迁安华仁骨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给付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赔偿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2425.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5588.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负担150元、被告***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