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迁安华仁骨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给付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赔偿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2425.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5588.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负担150元、被告***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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