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上海睿智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上海睿智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2372366.47元,合计1437236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30元,由被告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上海睿智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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