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1813号

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多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仲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焦作市职教中心项目建设指挥办公室,住***。

负责人:方向,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焦作市职教中心项目建设指挥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位青杰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鑫

书记员李晓元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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