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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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嘉利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沙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10年7月26日签订的《生产采购通用条款和细则》(合同编号:5781007199)及所属附件已于2015年11月1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23836元,减半收取1191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受理费47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