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5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作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计3226.50元。

审判长朱晖

审判员谭远双

审判员谭淑琼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安慧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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