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5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作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计3226.50元。 审判长朱晖 审判员谭远双 审判员谭淑琼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安慧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