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冀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原审被告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长沙冀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19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原审被告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