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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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顺通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集新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安顺通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8505787.44元及利息(利息以8505787.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集新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集新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顺通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000.82元,由被告安顺通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75638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